棧板出口規定

在商品進出口運輸過程中,經常需運用包裝材 ( 如:棧板、箱籃...等 ) 來承載、固定或保護,以維護運輸之安全性及裝卸便利性。而出口用棧板,依據材質可概分為塑膠棧板、木棧板、鍍鋅棧板、鐵棧板等多種類型。其中以塑膠棧板及木棧板為大宗。

關於木棧板出口規定

由於美國、台灣均曾發生由中國大陸運輸貨品所使用之實木包裝材料(solid wood packingmaterials,簡稱SWPM)傳入如光肩星天牛、松材線蟲等疫病蟲害,致使每年都會造成國內林木、園藝、生態環境及觀光旅遊等產業的巨大損失。

因此,由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於2002年制定『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(ISPM No.15)』,作為各國使用木質包裝材之共同規範,以防堵有害生物於國際間蔓延。

依據「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」(ISPM No.15)規定,木質包裝材係指用於承載、保護或固定貨品的木材產品,如棧板、木箱、條板、墊木、填塞塊、圓筒、負荷板等,不含紙製品。

ISPM No.15是目前ISPMs準則中,唯一特別針對某一植物產品(木質裝材料)所訂定的準則。準則中規範木質包裝材適用範圍、處理方式、章戳樣式、不符規定處置措施等等。概略簡述如下:


適用範圍:

以原木(raw wood)製成之棧板、木箱、底板、墊木等木質包裝材須進行檢疫處理。

處理方式:

  • 熱處理:以蒸氣、熱水、乾燥、微波等方式執行檢疫處理,使用高溫加熱讓木芯達56℃且持續30分鐘以上。
  • 燻蒸處理:使用溴化甲烷燻蒸方式執行檢疫處理。
    P.S. 蒙特婁議定書已將溴化甲烷進行列管,目前歐盟與會國已禁止燻蒸棧板之進出口。

木質包裝材不符規定之處置措施:

  • 檢疫處理
  • 銷燬、掩埋、加工處理等
  • 退運

依據2009年修正之ISPM No.15規範下列木質包裝材不須檢疫處理:

  • 厚度未超過六公厘。
  • 經高溫加壓方式膠合。
  • 製作過程中經過加熱的葡萄酒桶或飲料桶。
  • 加工過程已去除有害生物的葡萄酒、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禮盒。
  • 永久固定於船機具及貨櫃之木質材料。
( 資料來源取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)

 

關於塑膠棧板出口規定

相較於木棧板出口前需經煙燻或加熱處理等程序,塑膠棧板則相對限制較少,針對性的檢疫手續相對簡便。

例如: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,針對出口至歐盟會員國商品包裝材的一項強制性標準,它的全稱是《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》(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)。該標準已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,主要用於規範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技術標準,使之更加有利於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。關於RoHS的測試原則,針對金屬材質需測試四種有害金屬元素如(Cd鎘/Pb鉛/Hg汞/Cr6+六價鉻)。

塑膠材質除了檢查這四種有害重金屬元素外還需檢測溴化阻燃劑(多溴聯苯PBB/多溴聯笨醚PBDE)。同時對不同材質的包裝材料也需要分別進行包裝材料重金屬的測試(94/62/EEC)。